第7條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專區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7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具有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始得營業。
食品業者應將指定產品之食材原料、食品添加物及其供應來源等可追溯資訊,登錄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其揭露之消費資訊應充分與正確。
本局受理食品業者申請第一項登錄,得指派專人協助辦理;登錄資訊經食品業者向本局申請列為營業秘密之部分,不得無故洩漏。
第二項食品業者之適用對象及指定產品,由本局公告之。
- 資料更新:112-12-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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