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人員教育訓練專區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8 條
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其應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應於從業期間內,每年接受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講習課程或訓練。
本局得適時主動輔導本市各食品產業相關組織,增進其會員衛生管理知能。
第一項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紀錄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局公告之。
第二項講習課程或訓練之內容綱要,得由本局召集食品安全衛生相關專家、學者審議訂定之,以作為訓練機關(構)辦理依據。
- 資料更新:109-05-2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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