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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 13 條
經本局公告之食品業別,其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提供消費者知悉。
前項公開揭示之人員,應指定為食品安全衛生事件之緊急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