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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連鎖食品烘焙業」、「大賣場及連鎖超市」及「政府機關員工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主旨:
公告本轄「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連鎖食品烘焙業」、「大賣場及連鎖超市」及「政府機關員工餐廳」,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

公告事項:
1.    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公告本轄「連鎖餐飲業者(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餐飲業者)」、「連鎖食品烘焙業(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烘焙業者)」、、「大賣場及連鎖超市(位於本轄直營或加盟經營據點之大賣場及超市)」及位於本轄之「20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2.    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15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10毫米


3.    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4.    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922436473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