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證書申辦及換證注意事項
一、新申辦廚師證書申辦人需具備資料
(一)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請提示身分證件及私章)。
(二)「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最近三個月內新北市餐飲業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
(五)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教學、區域、國(市)立醫院或標有勞工健檢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證明正本乙份必
(六)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正面照片3張
二、餐飲相關公(工)會及餐飲從業人員辦理「廚師證書」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工作變更者,應備妥於餐飲機構任職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戳歸還)辦理變更。於
(二)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另應填妥切結書,新證書證號應加列「補」字以玆區別,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三)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四)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五)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
(六)申請展延換證者應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辦理,其規定與初次辦理相同,並得以通信方式辦理。
(七)受理之餐飲相關公(工)會於接獲申請時,應於7日內辦理完成,資料不齊或有誤者,皆應通知申請人補件,30日
三、法規依據: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4條。
(二)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0273號令訂定發布<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
(三)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1.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2.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四)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1.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2.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5.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7.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8.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四、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本市受理廚師證書換證公(工)會名單:
公(工)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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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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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烹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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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21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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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廚師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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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9768710、 02-29768711 |
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
02-29634041 |
◎若要申辦廚師證書請向上列公會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