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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師證書申辦及換證注意事項

一、新申辦廚師證書申辦人需具備資料

(一)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者請提示身分證件及私章)。

 

(二)「中(西)餐烹調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最近三個月內新北市餐飲業在職證明書正本乙份。

(五)最近一年內醫療健檢機構【教學、區域、國(市)立醫院或標有勞工健檢之醫院】檢查合格體檢證明正本乙份必須含體檢日期、體檢縣市、體檢醫院、檢查醫師(檢查項目必須含身高、體重、手部皮膚病、A型肝炎【有關檢查A型肝炎,可檢查IgMIgG二種,鼓勵二項皆檢查或至少需檢查IgM】、結核病【X光】、傷寒、出疹、膿瘡、外傷)。
(六)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正面照片3張

二、餐飲相關公()會及餐飲從業人員辦理「廚師證書」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工作變更者,應備妥於餐飲機構任職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本乙份(正本驗畢蓋戳歸還)辦理變更。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逾三次以上者,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二)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另應填妥切結書,新證書證號應加列「補」字以玆區別,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三)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四)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五)廚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每次展延四年。申請展延者,應在該證書有效期內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八小時。

(六申請展延換證者應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辦理,其規定與初次辦理相同,並得以通信方式辦理。

(七受理之餐飲相關公()會於接獲申請時,應於7日內辦理完成,資料不齊或有誤者,皆應通知申請人補件,30內未補齊者,視同放棄申請。

 三、法規依據:

(一)<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24條。

(二)中華民國1032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300273號令訂定發布<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級管理辦法>

(三)食品業者應依其類別置專任之技術證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1.餐飲業:中餐烹調技術士、西餐烹調技術士或烹調相關之技術士。

   2.烘焙業:烘焙食品技術士。

(四)前項食品業者所聘用調理烘焙從業人員中,其技術證照人員比率如下:

1.觀光旅館之餐飲業:百分之八十五。
2.承攬機構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3.供應學校餐飲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4.承攬筵席餐廳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5.外燴飲食餐飲業:百分之七十五。
6.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百分之七十。
7.自助餐飲業:百分之六十。
8.一般餐館餐飲業:百分之五十。
9.前店後廠小型烘焙業:百分之三十。

四、依前項比率計算,小數點後未滿一人者,以一人計本市受理廚師證書換證公()會名單:

 

 

公(工)會名稱

 

 

聯絡電話

 

 

新北市烹飪商業同業公會

 

 

02-29212175

 

 

新北市廚師業職業工會

 

 

02-29768710、

02-29768711

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

 

02-29634041

 

◎若要申辦廚師證書請向上列公會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