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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管理

化粧品

一、化粧品管理問答

問:目前我國如何管理化粧品?

答:

我國將化粧品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含藥化粧品」,另一類是未含藥的「一般化粧品」

1. 含藥化粧品:為含有衛生福利部公告「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成分之產品。而含藥化粧品本質還是化粧品,並不具有療效,含藥化粧品中的規範目的是在於規範成分在某種用途及濃度下對於消費者使用的安全性而不是效果性。含藥化粧品(例: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美白劑等產品)需於進口或上市前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方可進口、製造與販售。

2. 一般化粧品:無須辦理查驗登記。但其衛生標準及包裝標示仍應符合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且亦須接受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局的抽驗、稽查或品質監測。

3.另外,基於安全考量,不得使用玻璃安瓶來盛裝化粧品。

 

問:化粧品的標示規定?

答: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化粧品完整的標示應包括:

1. 一般化粧品:產品品名、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全成分、用途、用法、出廠日期或批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

2. 含藥化粧品:除一般化粧品應標示的項目外,另外須標示許可證字號、使用注意事項及產品主成分(含藥化粧品成分)名稱及含量。

3. 有關如何挑選安全的產品,請至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進入業      務專區 化粧品宣導品專區-「化粧品安全使用手冊、化粧品正確選購與安全使用」即有化粧品正確選購與安全使用之注意事項。

 

問: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化粧品業者登錄專區之路徑?

答:

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下之「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非登不可系統)」(http://fadenbook.fda.gov.tw/)登錄業者基本資訊,並可單一簽入「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登錄製造生產或輸入代理之化粧品。若無工商憑證IC卡,則請函文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隨文檢附公司、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註冊帳號(帳號登入網址:https://cos.fda.gov.tw/TCAL/)。如有疑問,請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業務專區/化粧品/化粧品產品登錄專區」參閱操作手冊,倘有「非登不可系統」之操作疑義,請利用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588-106或0800-080-029詢問;有「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操作之疑問,請撥打諮詢電話02-6625-1166#5555或0800-777-097。

 

問:防蚊液是化粧品嗎?

答:

防蚊產品非屬化粧品管理。有關產品之屬性判定,係依各產品之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 /作用/效能說明,若含有DEET成分藥品列管,惟查前行政院衛生署業於92年2月18日衛署藥字第0920313818號函公告,使用於人體皮膚上之「精油類防蚊液」製品具揮發性質,作用短暫,對使用民眾不致有健康上之影響,暫不列入藥品(人用)管理,則非屬藥品及化粧品,為一般商品,毋須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廣告字號,惟仍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問:化粧品宣稱「有機」?

答:

目前化粧品中添加有機成分,且該成分經國際或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且提出證明文件者,得同意標示或廣告該成分為「有機成分」,另目前國際間有關化粧保養品含有機成分之驗證作業,多非官方驗證機構,其認可之國際有機驗證機構名單如下:法國EcoCert與Cosmebio,國的BDIH,義大利的ICEA,英國的SAC,美國的USDA與OASIS,日本的JOCO,澳洲的AOS與NASAA。當且化粧品非農產品,無法自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進行有機驗證,僅得從化粧保養品添加之有機成分及其來源,認定是否為含有機成分之化粧保養品,故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有關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宣稱『有機化粧品』詞句。

 

問:化粧品為何禁用雌激素?

答:

世界衛生組織在2012年將Estradiol(雌二醇)、Estrone(雌固酮)及Ethinyl estradiol(乙炔雌二醇)等雌激素列為第一級致癌物。目前歐盟、東協及加拿大等國家地區禁止雌激素類成分添加於化粧品,日本則准予一般化粧品限量上述3種雌激素成分,日前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05年2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51600975號公告訂定「化粧品中禁止使用Estradiol、 Estrone及Ethinyl estradiol成分」,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自公告之日起,禁止輸入及製造。原取得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並於市面上流通之產品,自105年5月1日起,禁止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及依同條例第27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問:化工原料行販賣原料給一般民眾調製成化粧品使用之需要注意事項及相關處理情形?

答:

化工原料行若自行調製化粧品而販賣給予消費者使用,則必須受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範,違反者,則依該條例之有關規定處辦。民眾購買化工原料自行調製成化粧品使用,難以確保產品之品質       與使用安全,化粧品之製造需於一定衛生條件及設備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之工廠內製造,始得確保產品品質與衛生安全,原則上不鼓勵民眾自行購買化工原料調製成化粧品使用。倘化工原料行提供化工原料予民眾調製使用,致使民眾因此受到傷,並得以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處辦。

 

問:果酸類產品的標籤仿單包裝的依據基準? 

答:

按化粧品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製品,為安全使用該等製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安全,規定PH值不得低於3.5,用途為保濕、滋潤肌膚、促進表皮更新,且須加刊使用時注意事項,有關果酸相關規定可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化粧品>化粧品相關法規>相關法規>其他公告規定)查閱。

問:化粧品中常被檢出禁用之美白成分有哪些?

答:

對苯二酚[Hydroquinone]:對苯二酚因可干擾酪胺酸[Tyrosine]經酪胺酸酵素轉換成黑色素之機轉,而使黑色素無法形成,臨床上對雀斑、老人斑、口服避孕藥誘發之肝斑及化粧品所導致之黑色素沈積,均有消褪漂白之作用,但不當使用易造成皮膚炎、紅斑、灼傷及不規則皮膚去色素化等副作用,因而造成皮膚受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79年起,將對苯二酚列為藥品管理,化粧品不得添加。

汞鹽:汞鹽對皮膚具漂白作用,但易引起過敏性皮膚炎或汞中毒,因此,衛生福利部於民國63年起,將汞鹽列為化粧品禁用成分。

 

問: 防曬產品之防護效果表示方式為何?

答:

一般市售防曬產品對防曬效果之標示有SPF及PA 2種 

1.標示SPF之防曬效果抗UVB之效果指標為防曬係數[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係指經紫外線照射,受防曬劑保護皮膚產生紅斑之最少紫外線量[minimal erythema dose, MED]與無防曬劑保護皮膚產生紅斑之最少紫外線量之比值。簡單來說,例如一般人在太陽下曝曬10分鐘,就會曬傷。使用SPF15之防曬產品,即可以延長被曬傷的時間15倍,也就是150分鐘才會曬傷。

2. 標示PA之防曬效果抗UVA之效果指標為PA[Protection grade of UVA][目前僅日本公告此表示法]。 PA+ :延緩皮膚曬黑時間2~4倍 PA++ :延緩皮膚曬黑時間4~8倍 PA+++ :延緩皮膚曬黑時間8~16倍 PA++++:延緩皮膚曬黑時間16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