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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位於本轄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冷凍食品製造工廠」及「食用油脂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主旨:
公告位於本轄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冷凍食品製造工廠」及「食用油脂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

公告事項:
1.    為提升食品業者食品專業知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能力,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告位於本轄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冷凍食品製造工廠」及「食用油脂工廠」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2.    前項食品業者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方式,包含食品業者外部教育訓練、內部教育訓練及線上系統教育訓練擇一辦理,並應留有受訓證書或教育訓練紀錄表。


3.    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4.    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0922436471號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