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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權益,公告本轄應符合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7 條之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自 110 年1 月1日起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 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 處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主旨:

為維護民眾權益,公告本轄應符合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7 條之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自 110 年1 月1日起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 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依據: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3 條。

公告事項:

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

二、適用對象:本市轄內「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 5 處以上)」、「20 桌以上筵席餐廳 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 2 處以 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 5 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等應符合本自治條例第 7 條之業者。

三、適用對象應採行之資訊揭露措施: (一)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列 為應登錄項目;使用國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 應上傳「相關來源證明文件」。 (二)檢驗報告揭露資訊:檢驗頻率應採每季或每批自主檢驗原料、半成品及成品 或源頭供應商提供之檢驗報告,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依據本自治條例第 13 條,經本局公告 之食品業別,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提供消費者知悉; 針對公告事項二之實施業別若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揭 露豬肉來源營業資訊,包含「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或「相關檢驗報告」等。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本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 1092300589 號<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