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主旨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13條。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預告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二、前項「連鎖早餐店(至少5處以上)」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1. 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含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
  2. 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來源證明文件」。
  3. 優先揭露項目:含生菜之產品、三明治、奶茶及豆漿飲品、即食未加熱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三、前揭「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2處以上)」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1. 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
  2. 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來源證明文件」。
  3. 優先揭露項目:熱銷商品,如茶葉蛋、關東煮及地瓜等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四、前項「醫院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1. 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含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3項至多10項產品。
  2. 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來源證明文件」。
  3. 優先揭露項目:熱銷商品、即食未加熱食品及揭露產品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五、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針對公告事項一之實施業別若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揭露豬肉來源營業資訊,包含「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或「相關檢驗報告」等事項。

六、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七、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公告::新北衛食字第1101105653 <點我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