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具資源
前言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提供完整輔具相關資源及轉介機制,以期本市市民能享有更完善之生活品質。
一、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申請資料: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配合免書證謄本政策,得以系統代為查調)
2、三個月內診斷證明(註明欲申請輔具之名稱)
3、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如申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壓力衣才須檢附)
4、新北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申請表
※備註:請「至各區公所索取」或「自行至本頁面下面下載使用」,依據補助標準表之規定由相關專業醫事人員協助開立。
三、申請方式:
1. 郵寄地址:220205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齡及長期照顧科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醫療輔具專用」)
2. 親洽地址:220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5樓(板橋區衛生所5樓)
3. 傳真電話:(02)2254-4029(傳真15分鐘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4. 聯絡電話:(02)2257-7155 分機3767蔡小姐
四、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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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具 |
1、電動拍痰器 |
13、壓力衣-B款項-肩部、胸部、腹部、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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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 |
1 、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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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2. 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申請氧氣製造機、單( 雙) 相陽壓呼吸器、咳嗽(痰)機另需檢附三個月內開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並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開具。
3.壓力衣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專科醫師開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且由前述之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開具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條文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
※購買前請先申請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新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申請表(11410修正).pdf | 196 | 99KB |
|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四類相關輔具(氧氣機、咳嗽(痰)機、呼吸器)113.6.1起適用.pdf | 5556 | 193KB |
|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第八類相關輔具(壓力衣、矽膠片)113.6.1起適用.pdf | 613 | 186KB |
|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人工電子耳含術後聽能語言復健計畫書.pdf | 589 | 272KB |
- 資料更新:114-10-16 15:53
- 資料維護: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