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
貼心提醒:
1.辦理外籍看護工相關業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8:00(國定假日除外)
2.111年10月3日起受理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4樓(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4樓)
3.本局及各分站皆不提供證件代印,欲臨櫃辦理者請自行備妥證件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由於目前「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皆需向雇主介紹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申請人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補助辦法)等措施,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pdf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19
目前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共五類(A、B、F、G、H),擇其一類辦理申請即可
A類-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申請辦法:
被看護者可至各大區域級以上醫院做失能診斷的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請申請人務必確實填寫被看護者現居地址(即外勞實際的勞務工作地),以利醫院將資料郵寄至本局辦理。
B類-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申請辦法:
1.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以下列類別且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1)平衡機能障礙 |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
(4)失智症 |
(5)自閉症 |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代碼:05,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首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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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罕見疾病(代碼:15,限運動神經元疾病,初次申請者需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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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3.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本局辦理。
(檢附資料為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F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申請辦法: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本局辦理。(檢附資料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仲介公司送件如不便帶申請人、被照顧人身分證正本,可用影本加切結書,但受委託人仍需為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正本)。
G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申請辦法: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本局辦理。(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H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申請辦法: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本局辦理。(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本、診斷書及病歷摘要),若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外籍看護工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服務對象 |
對象:實際居住在本 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受理窗口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
檢附資料 |
申請需檢附資料: |
申請方式 |
掛號郵寄或親洽處理。 *非申請人親洽需檢附委託書 郵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 聯絡電話(02)22577155轉3677-3679、3681-3683、3686-3688(外勞業務組) |
服務費用 |
(1)出診訪視費(1名醫師及另1名醫事人員):2000元 |
提供到宅 |
新北市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計12家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