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工
貼心提醒:
1.因應新制,自114年8月1日起適用新版申請聘雇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舊版本將不受理,請使用新版本申請。
2.辦理外籍看護工相關業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8:00(國定假日除外)
3.113年5月13日起受理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衛生所5樓(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號5樓),聯絡電話:(02)77163667分機16-22
3.本局不提供證件代印,欲臨櫃辦理者請自行備妥證件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為便利民眾辦理申請外籍看護工申審前置作業,自113年12月23日起(以郵戳為憑)開放郵寄收件 (郵寄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註明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齡及長期照顧科(外籍看護工申請),請依後續連結說明準備文件,連結請點我。
由於目前「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與國內照顧服務體系接軌方案」,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皆需向雇主介紹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申請人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補助辦法)等措施,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80019
- 目前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共10類(A、B、J、K、R、S、T、U、V),擇其一類辦理申請即可。
- 被看護者實際居住地在新北市者,請親洽或郵寄至本局辦理。
Q類-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證明文件,如聘僱許可函、廢聘許可函……等。
A類-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申請辦法:被看護者可至各大區域級以上醫院做失能診斷的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請申請人務必確實填寫被看護者現居地址(即外勞實際的勞務工作地),以利醫院將資料郵寄至本局辦理。
B類-持特定身心障礙手冊(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申請辦法:
1.若被看護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符合申請資格,則可直接使用此手冊(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不需要到醫院開立「失能診斷證明書」。
2.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是以下列類別且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者才符合申請資格(另有()附註除外):
(1)平衡機能障礙 |
(2)智能障礙 |
(3)植物人 |
(4)失智症(輕度以上) |
(5)自閉症 |
(6)染色體異常 |
(7)先天代謝異常 |
(8)其他先天缺陷 |
(9)精神病 |
(10)肢體障礙 代碼:05 |
(11)罕見疾病 代碼:15 |
(12)呼吸器官失去功能 代碼:07(b440、s430) |
(13)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中度以上) 代碼:07(b510) |
(14)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述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3.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影本。
J類-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特約單位開立申請居家照顧、日間照顧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6個月部分負擔收據正影本。
K類-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專業醫療機構開立之(1)失智症診斷證明書(2)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正影本各1份。
R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 ICD-10 診斷碼符合 C00-C97並檢附重大傷病卡。)
S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需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T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被看護者年滿 70 歲以上且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
- 載明罹患癌症第二期或第三期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 ICD-10 診斷碼符合 C00-C97並檢附重大傷病卡。)
- 載明罹患以下血液淋巴腫瘤之一者: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急性淋巴性白血病、慢性骨髓性白血病(加速期或急性血癌轉變期)、慢性淋巴性白血病(RAI 第三期或第四期)、多發性骨髓瘤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惡性淋巴癌且需積極抗癌治療(檢附重大傷病卡且載明 ICD-10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診斷碼)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 ICD-10 診斷碼符合 C00-C97並檢附重大傷病卡。
●載明骨髓化生不良症(需合併貧血,血紅素 9g/dL 以下,累積達 3 次)、骨髓增生性腫瘤(需合併貧血,血紅素 9g/dL 以下,累積達 3 次)。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及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並載明 ICD-10 診斷碼符合 C00-C97。)
V類-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1 條第2 項第 1 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 條及第 14 條規定,免重新鑑定且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者。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件正影本、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影本。
U類-被看護者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1 條第2 項第 2 款,申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且年齡滿 75歲以上
檢附資料為申請人及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影本。
若上述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請務必另外附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本。
仲介公司送件如不便帶申請人、被照顧人身分證正本,可用影本加切結書,但受委託人仍需為身分證正本(外籍人士為居留證正本)。
外籍看護工巴氏量表到宅評估
服務對象 |
對象:實際居住在本 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受理窗口 |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
檢附資料 |
申請需檢附資料: |
申請方式 |
掛號郵寄或親洽處理。 *非申請人親洽需檢附委託書 郵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之1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高齡及長期照顧科 收(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外籍看護工專用」) 聯絡電話(02)77163667轉16-22(外勞業務組) |
服務費用 |
(1)出診訪視費(1名醫師及另1名醫事人員):2000元 |
提供到宅 |
新北市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計12家 |
附件: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1140801起適用).pdf | 1712 | 274KB |
切結書.pdf | 5537 | 91KB |
照顧服務員求才登記表.pdf | 6547 | 186KB |
新北市政府外籍看護工申審前置階段標準作業流程圖-1090619修改.pdf | 3412 | 69KB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1121015起適用).pdf | 2494 | 170KB |
(民)衛高長08-(民)表二-相關身分證件影本備查單.pdf | 3595 | 51KB |
(民)衛高長08-(民)表三-委託書.pdf | 5100 | 71KB |
新北市政府巴氏量表到宅評估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 1032 | 53KB |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名單.pdf | 195 | 996KB |
巴氏量表到宅評估申請表113.05更新.pdf | 1270 | 110KB |
- 資料更新:114-08-01 08:53
- 資料維護:高齡及長期照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