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性凍卵(精)及解凍卵補助
「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一、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施行「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修正本計畫服務對象及醫療院所資格。
二、服務對象:
(一)醫療性凍卵(精):
1、本人設籍本市之18歲至40歲以下(含)罹癌民眾(排除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療性生育保存補助試辦方案」補助對象之癌別者),在癌症治療過程中,後續須接受之治療,經醫師評估可能造成生殖機能下滑或喪失者。
2、同次療程無申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
3、醫院資格:通過衛生福利部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其同院(或地址鄰近之分院或兒童醫院)亦須為衛生福利部許可且與國民健康署特約之人工生殖機構(全國36家)。
(二)解凍卵助好孕:
1、設籍本市之18歲至44歲(含)以下之女性。
2、已有凍卵,並依人工生殖法規定,運用已凍卵之卵子執行人工生殖療程。
三、補助費用:
(一)服務對象於療程結束後6個月內,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終生1次。
(二)受有補助部分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1.醫療性凍卵:每人上限7萬元(含凍卵費6萬元及保存費1萬元)。
2.醫療性凍精:每人上限8,000元。
3.解凍卵助好孕:每人上限3萬元。
4.未達上限者,依實際醫療費用核實支付。
(路徑:新北市政府/便民服務/申辦e服務/健康醫療專區/項次77 醫療性凍卵(精)及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
五、相關資訊可逕洽本局健康管理科,電話(02)22577155分機1738或至本局網站查詢最新資訊。
|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 1141226-新北衛健字第1142622366號公告.pdf | 30 | 1752KB |
| 附件1-新北市醫療性凍卵(精)服務計畫-1141224修正.pdf | 47 | 334KB |
| 附件2-新北市解凍卵助好孕服務計畫-1224修正.pdf | 33 | 336KB |
| 附件3-新北市好孕補助三連發問答集.pdf | 39 | 310KB |
- 資料更新:114-12-30 12:21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