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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標題
發布科室
2018-11-19
應訂定相關衛生管理、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倉儲管制、運輸管制、產品申訴、成品回收管制、檢驗與量測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並據以執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五、十五(四)]
2018-11-19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之依據。[十五(二)、十五(三)]
共 42筆, Page: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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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7-11-20 09:31
資料維護: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