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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之依據。[十五(二)、十五(三)]

 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

設計保存性試驗及訂定有效日期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

  • 資料更新:112-07-27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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