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業務
- 2018-12-05 食品藥物安全系統 – 管衛人員核備操作手冊
- 2018-12-05 食品藥物安全系統
- 2018-12-05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 2018-12-05 食安自治條例 Q&A – 第13條
- 2018-12-05 食安自治條例 Q&A – 第8條
- 2018-12-05 食安自治條例 Q&A – 第9條
- 2018-12-05 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 2018-12-04 新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立案清冊與收費基準
- 2018-11-23 防治宣導多媒體
- 2018-11-20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之依據。[十五(二)、十五(三)]
- 2018-11-20 應訂定相關衛生管理、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倉儲管制、運輸管制、產品申訴、成品回收管制、檢驗與量測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並據以執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五、十五(四)]
- 2018-11-20 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檢驗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發揮功能且須準確,並定期校正。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十(一)、十(二)、十(三)]
- 2018-11-20 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並確實執行。[十(四)]
- 2018-11-20 製程與品質管制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再發生措施,並作成紀錄。[九(十七)]
- 2018-11-20 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使得出貨;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九(十六)、九(十九)]
- 2018-11-20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以適當方式清潔、消毒,必要時應經有效殺菌處理。[九(十五)]
- 2018-11-20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其成分應確實標示。[九(十八)]
- 2018-11-20 製程中需溫溼度、酸鹼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或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與基準,並作成記錄。[九(十二)]
- 2018-11-20 食品製程規劃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食品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及或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食品中)。[九(七)、九(九)、九(十)]
- 2018-11-20 建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5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