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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

110至113年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行政契約

 

主旨:公告110至113年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行政契約。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二、參與院所資格:為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之產檢醫療院所。

三、服務對象:具下列任1項危險因子者。

(一)健康風險因子:目前有吸菸者、目前有喝酒者、多胞胎、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及心理衛生問題、確診妊娠高血壓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確診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

(二)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20歲、低/中低收入戶及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

(三)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四)其他(新北市增列收案條件):心理衛生問題、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新住民、街友、34歲以上(含)高齡孕產婦、早產史、流產史、紅斑性狼瘡(SLE)、甲狀腺問題、具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身分、家庭支持系統薄弱(如獨居、未婚、無照顧者)或經婦產科醫師評估有納入計畫需求之個案。

 

四、服務內容:參與本方案之院所,依據不同服務對象類別,提供追蹤其孕期至產後6週(未滿20歲、受家暴未經產檢個案及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至產後6個月)之個案需求評估、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並提供追蹤關懷服務,詳見行政契約書。

五、參與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之院所,遇符合健康行為風險因子(菸、酒、藥物濫用高風險族群及心理衛生問題)或社會經濟危險因子者,可依本計畫服務流程進行收案並給付個案管理費用。

 

六、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醫療院所,請將用印完成之行政契約書一式3份,寄回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4樓),封面請註明「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

 

洽詢電話:02-2257-7155分機1730 張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