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懷孕婦女申請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本市29區衛生所及特約醫療院所針對新住民懷孕婦女申請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流程
一、本市衛生所核發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
(一)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並於確認無誤後影印留存。
(二)至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存根聯)一式15份,並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職章後核發予個案第1-14聯,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影本,留存衛生所備查。
二、特約醫療院所檢查文件:
(一)尚未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14聯),至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以下稱院所)接受產前檢查。
(二)若為已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者,除持產前檢查個案紀錄聯(14聯),應併同孕媽咪健康手冊,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院所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檢紀錄表」當次產檢欄位核章。
三、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依規定提供服務及相關資料上傳,並不得向個案收取產檢補助費用。
四、費用核撥:院所檢具資料向國民健康署申請,由該署審核後逕行核撥補助款。
五、相關規定請詳閱附件1至3。
檔案名稱 | 下載數 | 檔案大小 |
---|---|---|
附件1-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114)(自114.01.01起實施).pdf | 5 | 857KB |
附件2-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114).pdf | 5 | 158KB |
附件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檢補助」常見QA(114).pdf | 6 | 601KB |
- 資料更新:114-03-19 08:32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