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措施減免及服務計畫
一、減免項目:
(一)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精神疾病檢查
(三)特殊群體生育調節服務
二、醫療機構減免費用申領注意事項:
(一)減免對象設籍直轄市者,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應向直轄市政府衛生局申請補助;減免對象設籍臺灣省、福建省者,辦理優生保健措施機構應依減免項目,分別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縣(市)政府衛生局申請補助;減免對象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
(二)縣(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補助,應將相關資料初核無誤後,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三、有關減免項目細項、補助對象、減免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請參考以下附件:
優生保健措施費用減免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
- 資料更新:112-07-3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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