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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力保健計畫

視力保健計畫-計畫重點略述公告事項如下:

(一)期程:本契約自雙方代表簽字後即行生效。

(二)學童護眼方案合約醫療院所須符合以下資格:

1.應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眼科醫療服務機構。

2.應有登記執業之眼科醫師資格條件,始可辦理委託之業務。

(三)服務對象:

1.經幼兒園健康檢查疑似視力異常之中、大班學童(年齡需滿4歲)。

2.設籍或就讀新北市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童(六年級學童補助期間至畢業當年度6月30日止)

(四)請款費用:

散瞳者410元/人。

未散瞳者400元/人(請於個案檢查紀錄表簡述未散瞳原因,並請家長簽章)。   

※本頁面已於112年10月24日調整公告內容。
附件:
學童護眼方案服務契約書 疑似視力異常轉介單暨家長通知及同意書家長通知及同意書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