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保健計畫
視力保健計畫-計畫重點略述公告事項如下:
(一)期程:本契約自雙方代表簽字後即行生效。
(二)學童護眼方案合約醫療院所須符合以下資格:
1.應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眼科醫療服務機構。
2.應有登記執業之眼科醫師資格條件,始可辦理委託之業務。
(三)服務對象:
1.經幼兒園健康檢查疑似視力異常之中、大班學童(年齡需滿4歲)。
2.設籍或就讀新北市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童(六年級學童補助期間至畢業當年度6月30日止)。
(四)請款費用:
散瞳者410元/人。
未散瞳者400元/人(請於個案檢查紀錄表簡述未散瞳原因,並請家長簽章)。
※本頁面已於112年10月24日調整公告內容。
附件:學童護眼方案服務契約書 、疑似視力異常轉介單暨家長通知及同意書、家長通知及同意書、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