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保健計畫
視力保健-學童護眼方案服務計畫重點略述公告事項如下:
一、期程:本契約自雙方代表簽字後即行生效。
二、合約醫療院所須符合以下資格:
-
應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眼科醫療服務機構。
-
應有登記執業之眼科醫師資格條件,始可辦理委託之業務。
三、服務對象:
-
就讀或設籍新北市國小一至六年級學童。(六年級學童補助期間至畢業當年度6月30日止)
-
幼兒園視力篩檢異常個案(如視力機或E字燈箱、NTU 亂點立體圖、紅藍眼鏡)(年齡需滿4歲)。
四、攜帶文件:
- 國小1至6年級學童由家長陪同至合約眼科醫療院所填寫「家長通知及同意書」及「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即可進行檢查。
- 優先已完成視力複檢之幼兒園中、大班學童,持衛生所或幼兒園蓋章開立之「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轉介單暨家長通知及同意書」,由家長陪同至合約眼科醫療院所,並填寫「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後,即可進行檢查。
五、請款費用:
-
散瞳者410元/人。
-
未散瞳者400元/人(請於視力個案檢查紀錄表簡述未散瞳原因,並請家長簽章)。
附件:學童護眼方案服務契約書 、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轉介單暨家長通知及同意書、家長通知及同意書、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
※本頁面已於114年2月24日調整公告內容。
- 資料更新:114-02-24 10:34
- 資料維護:健康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