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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檢驗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發揮功能且須準確,並定期校正。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十(一)、十(二)、十(三)]

儀器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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