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必要時,應作保存性試驗;其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之依據。[十五(二)、十五(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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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應訂定相關衛生管理、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倉儲管制、運輸管制、產品申訴、成品回收管制、檢驗與量測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並據以執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五、十五(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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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設有檢驗場所者,應具有足夠檢驗測量器或記錄儀,應能發揮功能且須準確,並定期校正。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必要時,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應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十(一)、十(二)、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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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建立有效管制措施,並確實執行。[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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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製程與品質管制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再發生措施,並作成紀錄。[九(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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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使得出貨;確認不合格者,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每批成品銷售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九(十六)、九(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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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得回收使用之器具、容器及包裝應以適當方式清潔、消毒,必要時應經有效殺菌處理。[九(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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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其成分應確實標示。[九(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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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製程中需溫溼度、酸鹼值、水活性、壓力、流速或時間等管制者,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與基準,並作成記錄。[九(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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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食品製程規劃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食品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及或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金屬或其他外來雜物混入食品中)。[九(七)、九(九)、九(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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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建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5年。[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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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書,並據以執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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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字號、進貨量、使用量及存量。使用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規格標準」之規定,且應建立重複檢核制度,並作成紀錄。[九(六)、九(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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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免遭誤用。暫存時,應避免污染半成品或成品。冷凍原料解凍時,應在能防止品質劣化,原料使用應依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九(二)、九(三)、九(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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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並可追溯來源且之相關資料或紀錄。原材料有農藥、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應確認其安全性或含量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後方可使用。[九(一)、九(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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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對產品申訴案件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八(一)、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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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及空氣流通。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及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七(一)、七(三)、七(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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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有造成污染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若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確實執行並記錄之。[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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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五(三)1、五(三)3、五(三)5、五(四)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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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保持清潔。並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予以適當記錄。[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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