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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自主管理

112年輔導食品製造業者之自主管理能力
發布日期 標題 發布科室
2018-11-20 使用之竹製、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限用畢即行丟棄。共桌分食之場所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筷、叉。[公(七)1]同[二十六(二)] 管理員
2018-11-20 製備之菜餚,應於適當之溫度分類貯存及供應,並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及餐具之衛生設施。[公(六)]同[二十六(五)] 管理員
2018-11-20 食品作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異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與食品接觸者未有適當隔離防護措施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公(十)1、公(十)4]同[五(一)4] 管理員
2018-11-20 其他 管理員
2018-11-20 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以流動自來水處理,並避免污染販售之成品。[二十(五)] 管理員
2018-11-20 禽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應採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且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二十(一)]—禽畜水產業 管理員
2018-11-20 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販賣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時間管制。販賣冷凍或冷藏之禽畜水產食品,應具有冷凍(藏)之櫃(箱)或設施。[二十(六)、二十(七)] 管理員
2018-11-20 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充餡之蛋糕、派等,應貯放於攝氏7℃度以下冷藏櫃內。[十九(二)]—烘培業 管理員
2018-11-20 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應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十九(一)]—烘培業 管理員
2018-11-20 冷凍(藏)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櫃內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十八(四)] 管理員
2018-11-20 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條件。[十八(一)] 管理員
2018-11-20 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十七(八)] 管理員
2018-11-20 食品之熱藏(高溫貯存),溫度應保持在攝氏60℃以上。[十七(三)] 管理員
2018-11-20 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十六(八)] 管理員
2018-11-20 低溫食品理貨及裝卸貨,應在攝氏15℃以下之場所進行。[十六(七)] 管理員
2018-11-20 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十六(五)] 管理員
2018-11-20 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是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十六(一)] 管理員
2018-11-20 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十六] 管理員
2018-11-20 對產品申訴案件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八(一)、八(二)] 管理員
2018-11-20 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及空氣流通。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及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七(一)、七(三)、七(四)]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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