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
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以流動自來水處理,並避免污染販售之成品。[二十(五)] |
管理員 |
2018-11-20 |
工作檯面、砧板或刀具、絞肉機或切片機等機具應保持清潔並避免污染。供應生食鮮魚或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魚、肉製品類應另備專用刀具、砧板。[二十(三)、二十(四)]—禽畜水產業 |
管理員 |
2018-11-20 |
禽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應採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且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二十(一)]—禽畜水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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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陳列、販賣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時間管制。販賣冷凍或冷藏之禽畜水產食品,應具有冷凍(藏)之櫃(箱)或設施。[二十(六)、二十(七)] |
管理員 |
2018-11-20 |
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或充餡之蛋糕、派等,應貯放於攝氏7℃度以下冷藏櫃內。[十九(二)]—烘培業 |
管理員 |
2018-11-20 |
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應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顧客選購使用。[十九(一)]—烘培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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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冷凍(藏)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藏)櫃內時,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十八(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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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販賣業者不得任意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條件。[十八(一)] |
管理員 |
2018-11-20 |
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十七(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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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食品之熱藏 (高溫貯存),以溫度應保持在攝氏60℃上。[十七(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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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十六(八)] |
管理員 |
2018-11-20 |
低溫食品理貨及裝卸貨,應在攝氏15℃以下之場所進行。[十六(七)] |
管理員 |
2018-11-20 |
貯存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十六(五)] |
管理員 |
2018-11-20 |
不同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之空間,以供搬運。[十六(一)] |
管理員 |
2018-11-20 |
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並據以執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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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對產品申訴案件和成品回收及其處理應作成紀錄。[八(一)、八(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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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運輸車輛應保持清潔衛生及空氣流通。裝載低溫食品前,運輸車輛之廂體應能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及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七(一)、七(三)、七(四)] |
管理員 |
2018-11-20 |
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有造成污染之虞的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若需溫溼度管制者,應建立管制方法與基準。確實執行並記錄之。[六(一)、六(二)、六(三)、六(四)、六(五)、六(六)] |
管理員 |
2018-11-20 |
清潔劑、消毒劑、病媒防治藥劑及其他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管。[五(三)1、五(三)3、五(三)5、五(四)4] |
管理員 |
2018-11-20 |
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冷凍(庫)櫃、冷藏(庫)櫃應定期除霜,保持清潔。並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予以適當記錄。[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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